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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赠房产,离婚能否索回?

房天下烟台二手房网  2014-09-23 11:04:00  来源:大洋网
[提要]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房产赠予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一方反悔,要撤销赠予,受赠一方又能否主张继续履行赠予合同?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房产赠予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一方反悔,要撤销赠予,受赠一方又能否主张继续履行赠予合同?

对此,越秀法院张婧法官表示,如果赠予房产既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亦未进行公证,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法院对于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赠予方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予,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则不适用前款规定。

以上法律规定确立了当事人关于继续履行夫妻房产赠予合同的请求的处理原则,即夫妻双方签订了房产赠予合同的情况下,赠予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尚未进行过户登记,赠予人仍是房产的所有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房产赠予,但只能在房产的物权转让前,或者公证前行使。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与另一方房产的约定行使撤销权,受赠人请求继续履行时,如果赠予房产既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亦未进行公证,对受赠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赠予房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或者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办理公证手续的,对受赠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赠予房产变更登记是指夫妻双方为实现赠予房产所有权转移,依照物权法规定,到作为赠予标的物的房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后发生物权变动即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赠予房屋的产权即由赠予人变更为受赠人。

责任编辑/haobao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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